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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 第2條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2條
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依本辦法發給獎金。 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 一、本會所屬人員。 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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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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