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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 第3條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舉發,應以書面為之,由舉發人簽名或蓋章,並提供下列資料予本會: 一、舉發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二、受舉發對象之名稱、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足資顯示受舉發對象隱匿、遺漏申報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之相關事證。 前項書面,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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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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