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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 第6條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6條
獎金核定後,本會應即通知舉發人具領;舉發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於核定前死亡者,應通知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送達後之次日起五年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人領取獎金。逾期者不得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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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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