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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 第5條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5條
舉發人依
第三條
規定向本會進行舉發,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由本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數人共同舉發同一事項而應發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分別舉發同一事項並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判斷其先後者,亦同。 數人先後舉發同一事項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其餘舉發人提供之事證,對於不當財產之追回有重要幫助者,得由本會酌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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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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