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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第2條

華僑以所屬船舶申請懸掛國旗,應先報經僑務委員會查證其華僑身份,再 檢具業經我駐外使領館 (無外交關係地區由駐外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定之 僑團) 驗證之原輪船業及所屬船舶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辦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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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