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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第3條

華僑在申請時應檢具放棄向國內銀行申請貸款、保證及優先承運國貨等之 書面聲明。其國內之收入,仍循外匯管理有關法令申請結匯。向國外銀行 逕行取得之借款或保證不列入我國之外債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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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