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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醫藥技術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凡依本條例呈請獎勵者應分別備具左列手續: 一、填具呈請書及保證書其格式另定之。 二、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聲請者,除詳填 呈請書保證書外,並須繳呈藥品或器材之樣品至少兩份,與該項藥品 或器材效用實驗之紀錄及證明文件。 三、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三、第六兩款聲請者,除詳填呈請書保證書 外,並須詳實繕呈全部著作及改進研究紀錄等至少兩份。 四、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聲請者,除詳填呈請書保證書外,並須將其內 容及實驗紀錄詳實繕呈至少兩份並附呈證明文件必要時需繳呈藥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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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