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醫藥技術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呈請獎勵案件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不合本條例第一條之規定者。 二、實驗紀錄及證件不合科學或蕪雜玄虛而不能證實者。 三、證件不全通知補繳而不遵辦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