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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遺失或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執業執照規費並檢附最近半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屬損壞者,並應檢附原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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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