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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6條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6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並登載於管理系統: 一、依
第三條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但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依前條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前項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於管理系統查詢或得由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連結管理系統顯示之資訊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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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領有獸醫師證書,且無本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獸醫師執業登記。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領有獸醫師證書,且無本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獸醫師執業登記。
第3條
獸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規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
第5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中央…
第7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遺失或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執業執照規費並檢附最近半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照片…
第8條
獸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類型之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一、專業領域。…
第9條
前條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辦理,並登錄…
第10條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得至該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實地訪查。
第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獸醫師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
第13條
經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規定或計畫…
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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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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