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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槍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玩具槍之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業務者,其申請設立程序如 左: 一、公司組織: 辦理公司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 二、獨資或合夥 (行號) :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 前項之公司、行號設立工廠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工 廠設立登記。 前二項登記,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 法、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 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營利事業主管機關於 核准設立登記時,應副知各該業務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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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