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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槍管理規則 第6條

應施檢驗之玩具槍,應於輸入時或於製造完成運出廠前,由商檢局依法檢 驗,發給合格證書始得輸入、運出場廠、陳列或銷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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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