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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5條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者,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二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應由現役軍人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得申請配偶及父母二處優待;如其父母又籍設二處者,應擇一個供水戶優待。 前項但書人員申請第二處用水優待,除第一項文件外,應附初次任官或核定起役之人事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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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現役軍人家屬住宅飲用水為範圍。第3條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第4條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之五折計收;逾二…第6條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驗其次年現役軍人…第7條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停止其優待付費: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第8條軍人遺族持有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憑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第9條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憑撫卹令及戶口名簿準用現役軍人家屬優…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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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