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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7條

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停止其優待付費: 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符。 二、居住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 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 七、有竊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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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