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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為適應需要,在不抵觸本辦法規定情形下,得另訂升任甄審補 充辦法,並函送銓敘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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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