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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3條

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現職人員 升任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審會) ,辦理甄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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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