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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4條

甄審會應就具有升等任用資格人員之資格、學歷、考試、工作成績、年資 、考績、獎懲及其擬升任職務所需之專長及專門知能等項目,予以評審, 評審結果,應簽報機關長官核定。機關長官並得交回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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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