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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6條

左列人員,不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最近二年曾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 二、最近一年曾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最近一年考績列丙等者。 除前項規定外,主管機關另有從嚴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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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