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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7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辦理內部人員升遷,應由人事主管就本機關具有升等 任用資格人員,造列清冊,並檢同有關資料,簽報本機關長官交付甄審。 各機關職務出缺,遴補人選以具有該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者為原則, 如無適當人選,得依前項規定程序,甄審同官等內較低職等人員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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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