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 第2條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2條

本法施行前,經銓敘機關依法審定簡薦委任(派)及分類職位第一至第十四職等現職公務人員,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改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