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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3條

原經銓敘機關審定以簡任、薦任、委任或分類職位各職等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其改任官等、職等,依所附「現職公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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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