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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5條

報名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應視其所報名之類別與級別,依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符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始得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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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