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第13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3條
參加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具一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