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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得聘請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 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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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