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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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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之。 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 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 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環境保護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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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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