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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36條

第 四 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各級政府應採優惠獎勵措施,輔導環境保護事業及民間環境保護團體發展,及鼓勵民間投資環境保護事業。 中央政府應輔導、管理環境保護事業,以提升環境保護工程、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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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監督及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35條中央政府應獎勵環境保護學術及研究機構充實設備、延攬及培訓人員、引進先進科技、整合研究資源,加…第37條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第38條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第39條各級政府應確實執行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對於違反者,應依法取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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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