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基本法
› 第37條
環境基本法 第37條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 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 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 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6條
看 環境基本法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