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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37條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 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 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 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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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