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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第6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條附表所定費額減半收費: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就原地點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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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