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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環境教育人員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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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