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 第18條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