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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部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本部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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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