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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支出: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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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