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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助推展環境教育,得經環境教育人員之書面同意,公開其專長等必要資訊。 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保險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援;其額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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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