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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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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第9條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
第五條
至
第七條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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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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