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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第6條

提報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比對當年度實際符合免納入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與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提報之參加對象名冊有相異之處,應更正之。 提報單位應依前項更正確認後參加對象名冊所列之參加對象,至遲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提報參加對象當年度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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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