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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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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第5條
提報單位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之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實際實施日期、實際參加對象名冊與認定之環境教育時數,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 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包含不同期程或不同內容之活動者,以提報單位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最後一項活動完成之日,認定為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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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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