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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指應用各種物理性、化學性或生物性檢測方法以執行環境標的物採樣、檢驗、測定之工作。 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執行環境檢驗測定業務之機構。 三、環境檢驗測定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指檢驗室主管、品保品管人員及其他從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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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