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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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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檢測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始得辦理…第24條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六條、噪音管制法第…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指應用各種物理性、化學性或生物性檢測方法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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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