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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2條

申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依本法第七條公告禁用之成分。但專供實驗室內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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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