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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3條

申請前條環境用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 二、專案防治:行政機關。 三、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製造業或從事輸入行為之環境用藥販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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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