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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製造工廠,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微生物醱酵、培養或配製設備。 二、分裝或包裝設備。 三、貯藏設備。 四、滅菌消毒設備。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除作業場所之室內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及消毒,其製造、加工等作業場所應有獨立之空調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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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