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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液劑、乳劑、懸浮劑、油劑或超低容量劑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調合容器。 二、攪拌機。 三、儲槽。 四、填充設備。 五、分裝或包裝設備。 製造內壓噴霧劑者,應具備加壓填充設備及試漏檢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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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