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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環境用藥字樣如下: 一、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藥原體。 二、污染防治用藥。 三、一般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特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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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