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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第4條

環境用藥依第二條方式處理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處理文件,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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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