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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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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事項。 二、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事項。 五、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七、環境用藥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項。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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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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