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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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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