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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1條

許可證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 二、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製造廠名稱、地址。 四、環境用藥種類及品類。 五、品名。 六、產品有效期限。 七、性能。 八、劑型及內容量。 九、成分及含量。 十、許可證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登記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核發之許可證有誤寫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限期換領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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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