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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第12條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2條
下列物質作為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 一、以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其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 二、漂白粉有效氯濃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 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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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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