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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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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4條
第二條
、
第十六條
及
第十七條
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資料如以外文作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二、資料依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以中文填寫,並附原廠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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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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