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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6條

環境用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一、須在專業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 二、須以噴霧機、煙霧機、冷霧機、消毒機、超低容量機(ULV) 或其他噴藥機械等機具施用。 三、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有效成分濃度大於附件二。 四、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之劑型種類,未列於附件二而其濃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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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